欢迎光临重庆康翔实业集团!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法规 > 正文

渝中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康翔实业集团  2020/10/28  来源: 本站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渝中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文物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中区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条件、日常管理要求及监督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以展示母城文化为目的,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第五条 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方要以适当方式对文物建筑本身进行阐释和展示,鼓励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普及文物知识,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二章      文物开放

第六条 鼓励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进行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第七条 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八条 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开放并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九条 在开放过程中,开放者应承担开放可行性评估、制定开放计划、向社会公示、日常养护、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务等责任。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第三章  文物利用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保存完好的文物建筑,应进行有效的活化利用。要在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利用方向。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的利用,主要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学校、图书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结合区情实际,鼓励文物建筑重点用于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文物建筑设立高档会所;禁止具有高污染或有消防安防隐患的业态进入;未经允许,禁止将文物建筑的外立面作为商业载体或企事业单位的宣传载体。

第十四条 利用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利用文物建筑举办论坛讲座等,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利用功能的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应符合法定程序,报相应文物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因利用需要所进行的装修或新建设施,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文物建筑保护、开放、利用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方是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和运营服务。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不当的开放利用行为,及时上报区文化委。

第十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工作给予支持指导。

第二十条 区文化委应加强对全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的业务指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支持鼓励文物建筑的所有权人主动做好开放利用工作,对开放利用效果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开放利用效果不明显的,进行督促整改;经过维修保养的文物建筑,闲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长期不进行有效开放利用的,将追究所有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文化委解释。

相关链接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51号 电话:023-63921228 传真:023-63921228